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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服务办法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抢抓机遇,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工业强县、农业稳县、商贸活县、旅游靓县”战略的实施,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荣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荣县县域内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采矿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投资强度在50万元/亩以上,且解缴税关系在荣县的县外企业及其它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对在荣县投资以下项目要优先给予鼓励和扶持:规模化种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矿产品加工、机械制造、盐化工、中药制造、服装鞋帽加工等轻工产业及循环经济相关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开发、专业市场建设、仓储物流、三星级及以上宾馆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外来投资企业按《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荣县府〔2010〕7号)执行并可享受工业园区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五条鼓励投资工业类项目,对工业类项目用地优先给予保障,并实行地价补贴。

县政府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地价成本补贴。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项目每亩土地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以上的6万元/亩,101200万元的5万元/亩,50100万元的4万元/亩。

第六条投资工业类项目,根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享受以下鼓励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年度起,对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40%由县政府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年度起,对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60%由县政府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5000万元的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年度起,对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80%由县级政府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年度起,对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由县政府全额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第七条符合荣委发〔2010〕8号《关于推进工业强县战略的若干意见》的工业项目,可享受相关奖励及贴息政策,但不重复享受与本规定相同的政策。

第八条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在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基本取向的前提下,荣县的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市场前景好、产业附加值高、注重资源和环境保护、在荣县进行就地转化和深加工、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凡县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资源深加工开发项目,一次性缴纳购买矿权资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资源使用费。

第九条投资非工业类项目,从项目建成投产年度起,对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前3年按40%由县政府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投资服务业项目。对投资重点专业市场、旅游开发建设(新建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景点设施建设),从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年度起,前2年,对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县本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由县政府奖励企业;后3年,对该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县本级留成部分及企业所得税县本级留成部分按60%由县政府奖励企业。

第十条积极协调和鼓励各金融机构对招商引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县政府分年度按招商引资企业新增贷款额度的0.1%对贷款银行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县级部门(含直管部门)应收规费的项目必须经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并严格按照核定标准的低限执行。新建工业类项目及其它项目的非生活性设施建设,建设期间,属县级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的50%收取,其他事业性、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或成本收取。

第十二条对引进县外资金,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1OOO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奖励引资者及有功人员,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对新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投入在亿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办法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享受工业用地地价补贴政策的申报程序:在项目建成投产后3个月内,由投资者备齐相关资料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享受财税鼓励政策的申报程序:在享受鼓励政策期间,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后,于次年的3月31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按专项资金报批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于当年的5月30日前予以兑现。

第十五条享受规费优惠的申报程序:投资企业认为符合本规定相关条款的,应备齐证明资料向招商局提出申请,县招商局进行审核并出具证明,县级有关部门据此办理。

第十六条享受引资者及有功人员工作经费的申报程序:引资者及有功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的3个月内向县招商局提供以下材料:

1.引资者及有功人员奖励申请书;

2.引资者及有功人员的引进项目身份证明和有效证件复印件;

3.项目资料:项目合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金融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投资企业或个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4.专业资质机构提供的验资报告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用以确认项目投资额);

县招商局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及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投资服务

第十七条证照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有关证照办理由具有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制”,对重点项目采取并联审批服务制。

第十八条代理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均实行义务全程代理服务,即由代理单位确定专人代为投资者办理各类手续,协调相关问题,投资者只需提供相关资料及必要费用。乡镇、部门引进的项目由乡镇、部门负责,其余项目由招商局或由招商局按行业归口确定相关部门、乡镇负责,重大项目由县级领导负责。

第十九条权益保护。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给予挂牌保护。经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授予“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牌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和报销各种费用。严格执行对招商企业的各类检查,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实行预告提示制度和首查免罚。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除外)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评比、赞助、考察等。

第二十条投诉受理。外来投资者可向全程代理服务责任单位或县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投诉03789)进行投诉,投诉中心对受理的各类投诉,能当场答复的就当场答复;对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做好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限时处理,直至该项投诉处理完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县域经济发展或产业政策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等方式特事特办。

第二十二条凡国家、省、市给予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比本规定优惠的,投资者可选择享受。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服务办法暂行规定》(荣县府发〔2008〕3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县投资者新建企业和县内现有企业新增投资项目符合本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参照该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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